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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电动自行车”竟是摩托车 消保委提醒购买时需明辨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知识   来源:知识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余珍珍记者郑铁峰)近日,陈先生在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泽国镇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售价近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前往车管所为车辆上牌时,被告知购买的是“摩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余珍珍 记者郑铁峰)近日,买的摩托明辨陈先生在浙江省台州温岭市泽国镇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售价近3000元的电动“电动自行车”,前往车管所为车辆上牌时,自行被告知购买的车竟车消是“摩托车”,需要提供摩托车驾驶证才可上牌。保委陈先生向台州市温岭市消保委投诉,提醒希望商家能为其更换为电动自行车。购买

受理投诉后,时需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商家,买的摩托明辨商家对于是电动否在购买时承诺陈先生该车辆为电动自行车表述含糊。工作人员提醒商家,自行如果确实存在将电动摩托车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消费者,车竟车消那么商家的保委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提醒工作人员也对陈先生提出建议,购买应该在购买前了解一些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的简单常识,掌握基本的辨别能力。最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为陈先生更换了相应价格的电动自行车,双方达成和解。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需要有脚踏骑行功能,而电动摩托车(细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不需要脚踏板。另外,两者在时速、整车质量、电动功率、需持有的驾驶证等方面也有不同,比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是25km/h,高于这个时速的则是电动摩托车。由于电动摩托车需要持驾驶证上路,而电动自行车则无需驾驶证,比较好销售,一些商家为了提升销量,将电动两轮摩托车伪装成电动自行车对外销售。此举不仅违反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也涉嫌违反《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不少车主的电动两轮车是电动摩托车而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要按照机动车管理上机动车号牌,但有车主因分不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导致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罚款、扣分甚至是行政拘留处罚。另外,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也已于2020年7月实施。温岭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及时关注当地交通部门的相关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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